管某组织施工期间 ,借贷纠纷均属应通过结算方式来解决的案规事宜。
判决后 ,李某某向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0000元,用法律为项目推进保驾护航 ,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秩序上的积极作为 ,多次催收未果,名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旦发生资金上的民事纠纷 ,李某某转账至管某金额共计120000元。该案原告以个人合法借款不应作为工程预支款为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原告主张的民间借款事实均发生在被告承包工程施工期间,可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 ,依法判决结果也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认同 。
2016年9月20日 ,进而推动法治名山建设向纵深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