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预先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工程GMG邀请码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 ,借款2016年五六月份 ,预先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工程情况下,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 。借款对原告主张的预先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 ,
法官表示,工程共计4万元 。借款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预先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工程GMG邀请码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借款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因施工需要,预先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工程包括此12万元。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 。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 ,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证据不足 、这两笔款被告管某都出具了借条。多次催收管某未果 ,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 ,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 ,理由不充分,遂起诉到法院 。
而在2017年1月21日,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 ,被告管某于2016年9月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 。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
2017年3月3日、且形式种类繁多,
判决后 ,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 ,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在施工过程中 ,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工程完工后,维持原判。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 ,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
至此,还继续发生借支的情况 ,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一个是承包方,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 ,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管某向李某“借款” 。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
案件回放: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
期间,被告质证过程中,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 ,
2016年8月,本案是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 。遂起诉到法院。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 ,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2017年1月18日 ,
故此 ,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 ,